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程某于2013年10月某日,窜至菏泽市牡丹路日东高速口附近的科新花木门市,乘店内无人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一辆、17寸黑白电视机一台、传真机一部、BABA功放机一套、水泵一台、白色及绿色手机各一部、人民币13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被告人程某于2012年冬某日,窜至菏泽市炫乐城西北侧的忆凡苗木基地,秘密窃取被害人佛某的17寸TCL台式彩色电视机一台、电锅一个、手机两部。总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佛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被告人程某于2013年11月某日,窜至菏泽市炫乐城西侧青林花木门市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的电水泵一台、煤气灶一个、被子一床、青林园艺苗木中心印章一枚。总计价值人民币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被告人程某于2013年11月某日,窜至菏泽市中华路“花都大酒店”门岗,秘密窃取被害人夏某泸州老窖酒一瓶、皮鞋一双、保安服四件。总计价值人民币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被告人程某于2014年2月某日,在菏泽市中华路“花都大酒店”西侧“三艺装饰公司”内,秘密窃取被害人袁某有限POS终端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袁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被告人程某于2014年7月某日,窜至菏泽发电厂南门被害人吕某经营的“物业饭店”,秘密窃取18英寸创维液晶电视一台、水泵一台、万利达卫星接收机一台。总计价值人民币6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吕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被告人程某于2014年7月16日凌晨,在菏泽市太原北路东侧“双赢超市”南10米处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张某停在路边的北京现代轿车车门拉开,窃取车内身份证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程某共实施盗窃7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26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其它证据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赃物和被告人程某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佛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980元,被害人夏某人民币490元,被害人袁某人民币160元,被害人吕某人民币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省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