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假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学江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660号罪犯李学江,男,43岁(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南中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李学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2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一中刑假字第48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学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北京市司法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李学江的假释裁定,并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司法局认为,2015年1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六环辅路沙河镇西沙屯查获违法行为人李学江,经尿液检测呈苯丙胺类阳性,李学江承认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李学江行政拘留十日。符合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学江撤销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江在假释期间不遵纪守法,2015年1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六环辅路沙河镇西沙屯查获违法行为人李学江,经尿液检测呈苯丙胺类阳性,李学江承认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李学江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9日。现李学江在东城区拘留所被执行行政拘留。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议撤销假释审核表、社区服刑人员李学江综合表现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江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遵纪守法,因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表明其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一中刑假字第4821号对罪犯李学江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李学江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