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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徐呵呵与马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呵呵,马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徐呵呵(又名徐可),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1873631被告马可,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徐呵呵诉被告马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呵呵及委托代理人王红玲,被告马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呵呵诉称:原、被告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3年9月因购买汽车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同年9月25日出具了欠条。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0月23日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可辩称:欠条是我写的,我们离婚时已约定无债权。如果我还钱,原告需要返回我彩礼款80000元,“三金”、衣服款,办理驾驶证的款,手机款和婚纱照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购买汽车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同年9月25日出具了欠条。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0月23日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徐呵呵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原告又名徐可;2013年9月25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35000元的事实。被告马可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借原告人民币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呵呵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马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