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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玉者与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宋玉者,农民。被执行人国金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宋玉者与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宋玉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国金龙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