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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友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辉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祥辉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友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藤惇一。委托代理人XX。被告深圳市祥辉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能志。被告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上述法定代表人廖能志。本案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上午10时15分,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告知该开庭时间,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莉(兼)书 记 员 叶 宝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