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康召泽申请执行曹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召泽,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康召泽,男,生于1953年12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曹刚,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康召泽诉被执行人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江油民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召泽于2015年2月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解除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曹刚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刚所有的川BR75**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