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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民初字第28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麻某,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华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