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经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经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41—1号原告:淮南市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站后梆剧团(1)16,组织机构代码57573124-2。法定代表人:朱玉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良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经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1715-X。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修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经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培(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