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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成勇、任亮与任亮、吴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勇,任亮,吴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成勇。被告任亮。被告吴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勇与被告任亮、吴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勇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