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成勇、任亮与任亮、吴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勇,任亮,吴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成勇。被告任亮。被告吴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勇与被告任亮、吴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勇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