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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1时至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三名男子(三人均在逃)在开平市花园酒店别墅XXX房,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集30余人参与赌博,同案人罗广羡(已判刑)及“光头成”(在逃)负责发牌、“抽水”,共抽头渔利22000元。次日1时许,陈某某等四人以同样方式在开平市长沙富贵茶庄孔雀房聚集30余人参与赌博,罗广羡及“光头成”亦负责发牌及“抽水”,共抽头渔利7600元,当日3时许罗广羡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同时抓获李某文、司徒某驹、梁某明等15名参赌人员,从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2518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罗广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文、司徒某驹、梁某明、余某彬、甄某均、卢某丁、容某让、余某赞、余某莲、余某铿、李某森、余某森、蒋某芳、农某燕、马某洪、李某军、周某欢、蓝某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缴获的物证照片、证据保存清单、捉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