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袁开全与重庆嘉杰饰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开全,重庆嘉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652号原告袁开全,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嘉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长生路57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开全与被告重庆嘉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开全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开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袁开全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陆希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