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82号501-2室。法定代表人:赵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文,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3元,减半收取4681.5元,由原告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蓓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人民陪审员 韩卫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