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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彦晰、蒋朝晖与被告马喜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晰、蒋朝晖,马喜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赵彦晰、蒋朝晖被告:马喜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晰、蒋朝晖与被告马喜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彦晰、蒋朝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彦晰、蒋朝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晰、蒋朝晖撤诉。本案已收受理费3000元(原告赵彦晰、蒋朝晖预交),因原告赵彦晰、蒋朝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1500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赵彦晰、蒋朝晖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晓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