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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太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高值军、高祥春、杜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祥,高志军,高祥春,杜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太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李玉祥,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志军,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大安市。被告:高祥春,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大安市。被告:杜建忠,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春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