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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郑海云与段莉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海云,段莉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海云,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莉涛,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正民(段莉涛之父),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上诉人郑海云因与被上诉人段莉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7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海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海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海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郑海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郑海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