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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旭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旭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王荣江,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旭聪,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旭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