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勇与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号原告郭勇,男,1978年10月16日生,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周晓琳,女,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8号交通银行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勇与被告黑龙江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2014年3月份原、被告证券投资顾问(咨询)服务协议及容维创富软件产品销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该协议中明确写明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8号交通银行大厦22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