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祥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祥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莲花新村4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0082-X。法定代表人邓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小林、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祥仪,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祥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