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兴德与梁文静、李建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张兴德,男,1972年1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委托代理人罗春元,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梁文静,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李建能,男,1974年12月17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营销服务部。地址:文山市七花北路诗达酒店C幢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德与被告梁文静、李建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李建能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德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德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