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俊德诉衬谭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俊德,谭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邓俊德,男。委托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端林,男。委托代理人龙湘军,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俊德诉被告谭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琪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俊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湘杰、被告谭端林的委托代理人龙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俊德诉称:被告谭端林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4月8日、2013年8月14日分别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急需资金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仅偿还40000元,其余款项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被告谭端林辩称,原告所诉的500000元是原告要求被告帮其放贷给梁建春,目前梁建春下落不明无法偿还欠款,被告只能争取在三到四年的时间内偿还借款36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8日及8月14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但被告仅通过彭德福转账还给原告40000元,剩余借款46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5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借条、转账凭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谭端林因急需资金周转而向原告邓俊德立据借款,原告邓俊德按约及时支付了出借资金,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就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请求返还,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故原告邓俊德起诉要求被告谭端林归还借款本金4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端林辩称所借的该笔款项是原告委托其代为放贷给梁建春,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及汇款凭证均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故被告谭端林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谭端林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邓俊德借款46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谭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