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7号1栋2单元2403号。负责人刘红利,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2组44号。负责人王战河,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6号。法定代表人年春峰,任经理。深圳市华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如约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引 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孟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