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化存与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存,吕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化存。被告:吕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存与被告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化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化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瑞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