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京基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京基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佐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江油市京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佩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董事长。被告:钟佐阳,男,生于1986年3月16日。原告江油市京基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油市京基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佐阳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4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