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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饶思培、邹立军、王少华、徐泽波、刘时叶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德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邦烈,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德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12月30日被分别被九江市公安局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九江县第二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9月1日、12月30日被分别被九江市公安局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大专文化,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12月30日被分别被九江市公安局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李邦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为了提高在九江县渊明大道延伸段工程投票中的中标概率,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逃)6人相互串通,各找了一家公司参加投标。最终,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江西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总造价为8758977.67元人民币。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李邦烈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均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李邦烈也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出具了相关缴款证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九江县渊明大道延伸段工程发布招投标信息,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在逃)、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相互串通,为提高中标概率,6人各找一家公司报名投标,并约定该6家参与投标的公司分别在高、中、低区间内报价,各自制作标书及缴纳投标保证金。最终,王某某所在的江西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总造价为8758977.67元人民币。该工程实际由饶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承建,该四人支付给王某某、刘某某每人11万余元陪标费用,并支付1%的管理费给江西福安建筑公司。被告人邹某某在配合九江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在接到九江市公安局的电话后,主动到九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他和饶某某是远房亲戚,又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9年9月,他在九江日报上看到九江县渊明大道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信息,业主单位是九江县城建局。他将此消息告诉了饶某某,希望两人一起多找几家公司报名,共同参与投标,争取中标,饶某某同意了。过了几天,饶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徐某某也想入股,他同意了。后来,2009年9月上旬,他找来江西广高建筑公司、饶某某找来江西广泓建筑公司、徐某某找来江西双龙建筑公司,三家公司都到九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投标。报完名后,陈某某打电话给饶某某,说他找了江西新余珠珊建筑公司,王某某所在的江西福安建筑公司,刘某某找来的南昌第九建筑公司也都报了名。陈某某提出他们3人找来的公司与饶某某、徐某某及他自己找来的3家公司共计6家公司一起串通好合伙投标。他、饶某某、徐某某提出不管谁中标,工程都由他们三人承建,他们三人将支付中标价4%的费用给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都同意了。在开标前,他们6人通过电话商量,将该工程的0.87到0.97的控制价系数分成6个区间,6家参与投标的公司分别在这6个区间报价,这样既避免他们这6家公司互相竞争,又可以保证各个控制价区间都有他们的公司,就可以大大提升中标的概率。后来,王某某的江西福安公司中了标,总造价为870万元人民币左右。三天后,他们到县城建局领取了中标通知书,由徐某某组建施工项目部,饶某某负责和相关业务单位沟通,他协助施工。后来陈某某又加入进来,徐某某将自己那部分股份分了10%给陈某某。当时他们商量好中标后由实际投资承建方出资中标价的8%为风险金,风险金分成6份,不投资承建工程的就可以分得他的那一份风险金。王某某和刘某某分得了风险金,也就是陪标费。另外,按工程款的结算向江西福安公司缴纳结算价1%管理费。2010年6月份左右,工程基本完工,赢利大概190万元人民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9年8月,他看到九江县渊明大道即将招投标的公告,陈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准备多找几家公司串下标,叫他以自己的公司并另外找一家公司去投标。他又打电话给刘某某,说陈某某叫他们一起去投标九江县渊明大道延伸段工程,到时候让刘也找一家公司一起去报名。2009年8月27日,他们三家公司都通过了资格审查,陈某某又打电话给他,说他表哥饶某某也找来三家公司串标,让两边的共六家公司绑在一起投标,统一安排好下浮系数,这样中标的概率更大。他同意了,并把情况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也同意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是刘某某找的预算员统一制作,由饶某某、邹某某两人确定商务报价,到报价的时候把商务标分别给各家公司去递交标书。中标后,他和刘某某各得了12万元的陪标费;3、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相一致;4、渊明大道延伸段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5、九江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饶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归案经过的说明;6、中共九江市纪委关于被告人邹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7、退赃的相关材料。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辩护人李邦烈提出的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某在配合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司法相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退清了其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邹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徐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吕照国代理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