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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小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小龙,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辩护人琚刚,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小龙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小龙及其辩护人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红庙街新宝网吧门口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44元。二、2014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奥斯卡电影院门前的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三、2014年7月11日12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老七公司小学内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14元。四、2014年7月16日8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赵甲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英特纳西侧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五、2014年7月16日9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英特纳西侧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红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63元。六、2014年7月16日10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英特纳西侧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蓝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4元。2014年7月21日11时40分,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新领域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德曼特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78元。2014年7月23日11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甲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安钢华联超市门前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2014年7月23日19时30分,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汉丽轩门口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4元。2014年7月24日17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荣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糖果KTV门口的一辆蓝白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2元。2014年7月27日10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德馨网吧门前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3元。2014年7月27日11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德馨网吧门前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2014年7月29日10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前的一辆蓝剑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64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小龙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董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董小龙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何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红庙街新宝网吧门口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初的一天,在文峰区红庙街东头新宝网吧门口盗窃一辆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何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7日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金白色相间的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14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赵某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奥斯卡电影院门前的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初的一天,在殷都区安钢奥斯卡影院附近盗窃一辆黑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赵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9日20时30分在公安机关报警称于当日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黑色美利达自行车的接处警登记表能相一致。公安机关出具的现无法联系赵某故无失主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三、2014年7月11日12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卢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老七公司小学内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钢三路的一小学院内盗窃一辆白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卢某某的父亲卢某甲陈述其儿子卢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在上述地点内上补习班时被盗一辆白色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四、2014年7月16日8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赵甲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英特纳西侧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在文峰北路英特纳珠宝门市门前分三次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赵甲陈述其于2014年7月16日早上,在上述地点丢失一辆黑色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五、2014年7月16日9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英特纳西侧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红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在文峰北路英特纳珠宝门市门前分三次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李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16日早上,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红色美利达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六、2014年7月16日10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张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英特纳西侧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蓝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在文峰北路英特纳珠宝门市门前分三次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张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16日早上,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蓝色美利达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七、2014年7月21日11时40分,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易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新领域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德曼特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在文峰区新时代广场一地下室一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白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易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21日8时在文峰新时代广场新领域网吧门口被盗一辆白色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八、2014年7月23日11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王甲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安钢华联超市门前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在殷都区钢三路安钢华联超市门口盗窃一辆蓝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王甲陈述其于2014年7月23日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深蓝色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能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九、2014年7月23日19时30分,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王某甲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汉丽轩门口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在唐子巷中段的汉丽轩门口盗窃一辆白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王某甲陈述其于2014年7月23日晚上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白色美利达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十、2014年7月24日17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荣某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糖果KTV门口的一辆蓝白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在文峰区时代广场附近路边盗窃一辆蓝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荣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24日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蓝白相间的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十一、2014年7月27日10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孔某某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德馨网吧门前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北关区德馨网吧门口盗窃两辆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孔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27日上午,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蓝色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十二、2014年7月27日11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聂某某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德馨网吧门前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北关区德馨网吧门口盗窃两辆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聂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27日,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蓝色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十三、2014年7月29日10时,被告人董小龙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失主田某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前的一辆蓝剑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龙供述其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文峰北路与唐子巷交叉口向南路东的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盗窃一辆蓝色自行车的事实与失主田某陈述其于2014年7月29日,在上述地点被盗一辆白色与橘黄色相间的蓝剑牌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估价鉴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董小龙自2014年7月7日至7月29日期间实施盗窃作案十三起,窃取自行车十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1955元。案发后被告人董小龙退出6300元赃款,并由公安机关按照被盗自行车评估价格比例退还给失主。另有被告人董小龙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作案工具清单、退赃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认为,起诉第2起犯罪事实不清,不应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失主赵某报案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该登记表详细记载失主赵某陈述其被盗自行车的时间、地点、品牌等情节,且上述内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作案监控视频截图能相印证,同时被告人董小龙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对公诉机关该起指控应予以认定,对辩护人以此为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董小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赃物予以追缴退还给失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