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如鹏与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如鹏,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如鹏。委托代理人:徐小定,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於峰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海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林霞,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如鹏诉被告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如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如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郑如鹏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