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如鹏与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如鹏,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如鹏。委托代理人:徐小定,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於峰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海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林霞,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如鹏诉被告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如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如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郑如鹏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