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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守富、陈会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守富,陈会粉,陈会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59-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名庆,该社职工。被告:鲁守富,农民。被告:陈会粉,农民。被告:陈会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守富、陈会粉、陈会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等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