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洙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守富、陈会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守富,陈会粉,陈会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59-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名庆,该社职工。被告:鲁守富,农民。被告:陈会粉,农民。被告:陈会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守富、陈会粉、陈会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等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