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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忠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子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超,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忠青,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阳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