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福帝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福帝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福帝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山,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柱,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昌,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福帝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福帝园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福帝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柱、王占昌,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同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司园春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