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严秀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秀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2号罪犯严秀梅,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秀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26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秀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严秀梅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严秀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秀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严秀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秀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