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傅伟大与华阴市华山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伟大,华阴市华山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傅伟大,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明辉,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阴市华山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华阴市华山旅游路。负责人马伟东,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伟大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80000.00元,诉讼费10600.00元,执行申请费9306.00元,共计69990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华阴市华山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阴执字第00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迪五一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