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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曹祖亭与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曹祖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青锋、姚寒松,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祖亭。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公司)与曹祖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祖亭于2014年7月28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阳公司偿还其所欠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6120元,共计46120元。该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永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曹祖亭和永阳公司未来项目部签订《未来美好家园三期2号、3号楼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曹祖亭承包永阳公司施工未来美好家园三期2号、3号楼内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签订后,曹祖亭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3年3月曹祖亭和永阳公司经结算确认,永阳公司欠曹祖亭工程款40000元。曹祖亭为追要工程价款及利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曹祖亭作为承包方,虽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40000元,作为承包方的曹祖亭请求永阳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曹祖亭在主张工程价款的同时主张永阳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依法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双方结算在2013年3月,因此永阳公司应当自2013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曹祖亭请求超过认定部分,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永阳公司辩称与曹祖亭所签合同印章与公司印章不符,但在审理期间永阳公司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供其它证据加以证明合同虚假,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祖亭剩余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止);二、驳回曹祖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曹祖亭承担。永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上仅盖有带永阳公司字样的开封未来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该章无法起到签订合同的法定作用。上诉人也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该合同。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公司没有涉案合同上的章无法鉴定。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上诉人提交的涂料结算单虽有陈勇、董建增的签字及对欠款的说明,但二人并非公司工作人员,结算单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欠款的事实。一审法院也未查明已付款数额的支付方式,双方结算确认下欠工程款4万元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曹祖亭答辩称,答辩人近几年讨要工钱不易,去城建局要工钱,城建局称只对永阳公司不对个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讨回工钱。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永阳公司作为专业的建设公司,应对自身的项目部及所属印章加强管理,如有管理疏漏应由永阳公司承担责任。永阳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签订的甲方理应持有涉案合同所盖印章,其上诉称该公司无开封未来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违背常理。永阳公司在一审法院已释明的情况下,也未提供其向公安部门举报印章涉嫌伪造的证据。同时,永阳公司也未提供涉案合同的未来美好家园三期2号、3号楼内外墙涂料工程由案外人另行施工的证据,对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永阳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不予支持。从结算单看,曹祖亭认可其收到已支付工程款19.6万元。曹祖亭作为收款方,理应向付款方出具收据,应由付款方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支付方式,鉴于曹祖亭认可其收到19.6万元工程款,双方之间已付款的支付方式并不影响结算确认欠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判令永阳公司支付曹祖亭剩余工程款为4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永阳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