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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全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98号罪犯李全富,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7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以(2001)川刑复字第65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该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6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应于2021年5月27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150分,月均4.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全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