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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蒋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丹,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377-1号申请执行人蒋丹。被执行人朱丽。蒋丹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丽应归还蒋丹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朱丽负担。该款蒋丹已经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朱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蒋丹。因被执行人朱丽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朱丽银行账户无存款,另查明,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付款30000元,就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付款,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付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