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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朱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