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晓宁与被上诉人万青、万年、万丽华、万立梅、万丽、万萍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晓宁,万青,万年,万丽华,万立梅,万丽,万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晓宁,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青,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年,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丽华,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立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萍,女,汉族。上诉人万晓宁因与被上诉人万青、万年、万丽华、万立梅、万丽、万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四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晓宁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人万晓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万晓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书代理审判员 高 松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