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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其平与吴建国、泰安市恒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平,吴建国,泰安市恒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409-1号原告宋其平,居民。被告吴建国,居民。被告泰安市恒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建国驾驶的肇事车辆鲁J×××××学号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