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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鸿旭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鸿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8082723-8。法定代表人:叶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鸿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花鸟市场二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0204-6。法定代表人:卢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鸿旭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市鸿旭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鸿旭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