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久腊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久腊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48号罪犯陈久腊,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久腊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久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久腊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久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久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久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久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