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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雨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夏儿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李晓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雨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夏儿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李晓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雨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巨晓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夏儿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西白菜园3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晓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晓铎,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南京雨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夏儿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李晓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雨板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夏儿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李晓铎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夏儿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李晓铎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多次调查,并查封了李晓铎名下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板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刘福清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