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总金与被执行人张九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总金,张九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莫总金,男。被执行人张九娘,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张九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4800元,并担负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九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九娘的银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