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朱某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胡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沧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群众。2012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农民,群众。2012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农民,群众。2013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农民,群众。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事先与大港油田采油三厂职工马海涛(另案处理)串通,利用马海涛负责看管小17-51站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朱某、胡某、周彬彬(另案处理)在小17-51站先后三次盗窃原油3.69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66元,并将所盗原油卖到被告人徐某的收油点。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大港油田公司财务处证明、小17-51站采油综合日报、承包协议书、劳动合同、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投案自首证明及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徐某的供述;另案处理的��海涛、周彬彬的供述;价值鉴定意见书、价值鉴定汇总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大港油田工人马海涛串通并利用马海涛负责看管小17-51站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小17-51站盗窃原油共计3.69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6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上述原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均有犯罪前科、系多次职务侵占,可酌定从重处罚;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系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定从重处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朱某、胡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凤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