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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新疆京石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毅龙润巍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京石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毅龙润巍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48号申请人新疆京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钻石城南一巷52号。被执行人新疆毅龙润巍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国防公路南侧。申请人新疆京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毅龙润巍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4143.47元,执行费776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24143.47元的债权。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达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