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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任太平与瞿江、蒲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太平,瞿江,蒲海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太平,男,生于1986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号。委托代理人任勇,男,生于1960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任太平之父)。委托代理人彭华溪,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江,女,生于1963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号。委托代理人何玲,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海波,男,生于1984年5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楠木村*组*号。上诉人任太平因与被上诉人瞿江、蒲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太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太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太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