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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家宽与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宽,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津行初字第1号原告周家宽。委托代理人李健。被告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胡成明。委托代理人陈太银。原告周家宽诉被告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原告周家宽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周家宽与被告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达和解协议,被告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周家宽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且与原告周家宽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家宽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蔡静莉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彭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杨雪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