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颜丙卫与樊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丙卫,樊庆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颜丙卫。被告樊庆滨。原告颜丙卫与被告樊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丙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樊庆滨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南池翠景园小区第C3-2号楼03单元11层1102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颜丙卫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樊庆滨所有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南池翠景园小区第C3-2号楼03单元11层1102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原告颜丙卫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