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芦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08号原告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芦某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