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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瑞和与戴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和,戴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瑞和,男,1972年3月8日出生。被告戴和东,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和与被告戴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陈瑞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