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斯迪巴雅尔诉被告刘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迪巴雅尔,刘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斯迪巴雅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刘琪,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斯迪巴雅尔诉被告刘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迪巴雅尔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迪巴雅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迪巴雅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斯迪巴雅尔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乌日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