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山圩。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振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495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